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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协同学理论,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系统视为一个开放性的总系统,总系统包括政府子系统、保险公司子系统和农户子系统(1),各子系统的实施主体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主体——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各参与主体通过序参量的变化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系统的发展水平。如果各参与主体只注重追求自身利益即主体利益最大化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系统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引入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使各参与主体从追求主体利益最大化转变为追求政策性农业保险总系统的协同利益最大化,在本文中具体表现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利益均衡水平不断提高。本文主要涉及两个均衡水平,即静态均衡水平与动态均衡水平。静态均衡水平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主体在同一时点共同作用下使总系统达到的发展水平;动态均衡水平主要用来描述静态均衡水平的变化趋势,如在一段时期内各时点静态均衡水平不断提高,则代表此时期内的动态均衡水平得到了提升。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一是通过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利益均衡模型即SAR模型,量化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利益静态均衡水平;二是描述动态均衡水平的变化趋势;三是以动态均衡水平在不同时期内的变化为标准,评价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主体在相应时期的实践行为,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利益均衡水平的不断提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文的主要结论为: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利益静态均衡水平较低,但动态均衡水平在不断提升。静态均衡水平较低的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财政补贴机制的触发源不完善;二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风险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农户因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投保积极性。为持续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利益均衡水平,本文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个主体层面提出应当采取的利益均衡提升对策:(1)从政府层面:一是完善财政补贴制度;二是实施多样化的优惠鼓励政策;三是建立农作物灾害损失大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2)从保险公司层面:一是合理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二是提高经济作物的保障水平;三是适当提高赔款额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3)从农户层面:一是增强农业风险意识;二是逐步转变对保险的偏见认识;三是提高利用农业保险稳定农业收入的能力。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将协同学理论应用在农业保险领域,丰富了农业保险理论的研究范围;二是借助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系统的利益诉求分为两类:即各参与主体利益最大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总系统协同利益最大化。此利益诉求的划分,为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系统利益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思路;三是通过构建SAR模型对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进行量化分析,更加客观地描述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