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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运作不够规范,相关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法院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时需要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以期保持在审理同类型案件中审判结果的一致性。股东的特征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不同的特征对确认股东资格意义不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形式特征是审理与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有关的股东资格确认案时优先采用的证据;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实质特征是审理争议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优先采用的证据。 本文共分四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股东资格取得和确认的一般理论。首先论述了股东、股东资格取得和股权的定义及关系,认为股东就是股权所有人,享有股权者即具有股东资格。其次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并说明了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意义。 第二部分:股东资格确认案增多及当前司法审判相异的成因透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案多发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当前许多公司在设立和运作中的不规范所致;特别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致使此类案件多发。当前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裁判思维相异的原因,主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和审判实践层面进行分析,认为因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的相关问题规定不明确,法官对法律法规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法律规范的缺位使案件的审判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可遵循的规则。 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的个别性考察。主要通过对五个案件的分析,来考察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不同做法,表明确立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此部分从股东的六项特征对确认股东资格的不同意义进行了分析;该六项特征在不同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最后是对几种特殊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的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