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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各国对于海洋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海运业,是人们利用海洋最古老,同时也是最普遍的方式。通过发展海运业,可以加快一国经济贸易的发展;通过运用管制或是鼓励海上的对外贸易,可以实现一国的外交政策。海运业的迅猛发展,海上承运业务的巨大利益空间,吸引着越来越多商人的加入,海上承运人的组织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无船承运人应运而生。但是,无船承运人基于自己不拥有也不经营船舶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很可能成为稳定的市场秩序的潜在威胁者。为了防范无船承运人违约后给托运人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的风险,美国最早创设了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并随之发展起了可替代保证金的其他制度。我国有着绵延而崎岖的海岸线,是一个海运大国,为了规范无船承运人市场行为,我国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也确立了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我国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无船承运业务,防范海运欺诈,确保托运人权利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与完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以及建立与其相类似的可替代保证金的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的论文通过分析我国保证金制度的现状,进而找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保证金在交纳金额上过分单一、缺乏层次,法律中缺少保证金利息处理条款,以及现有保证金替代制度过少。鉴于我国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是借鉴了美国的制度,因此笔者也简要介绍了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的诞生地——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阐明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给出了如何改进我国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对于完善现有保证金制度,笔者的建议包括确立不同档次的保证金额度,扩大保证金定期利率的选择范围,在法律中增加保证金利息如何处理的规定,以及动用保证金交纳行政罚款时增加司法确认的程序等。其二,针对可替代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其他制度,笔者提出了对完善现有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同时也指出应当适时建立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以方便广大无船承运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市场准入制度。这篇论文,不仅介绍了保证金制度,而且对于其不尽完善的地方提出了修正意见,构建了新的可供选择的制度框架,这对于完善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海运欺诈、保护无船承运人、托运人等多方利益、规范海运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此外,论文通过对无船承运人概念的部门法归属,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作用的阐述,确定了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的经济法属性。这对于厘清经济法与其他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强调在其他部门法中运用经济法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完善经济法的理论框架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笔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和历史比较的方法。通过查阅现有国内外文献,比较我国和美国在相关制度上的差别;探寻我国在保证金立法上的变迁,来努力寻求完善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方法和途径。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深切体会到,我国在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研究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差距的,对于专项探讨保证金制度的论文数量并不多,需要学者们在此方面作更进一步的研究。笔者希望此篇论文的分析和探讨可以丰富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对于完善该行业的立法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也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笔者坚信,随着我国无船承运市场的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对海运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对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的理论研究必将越发成熟,完善并创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证金制度也将指日可待。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文中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对于美国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体系,由于现有资料有限,未能全面透彻的分析;对于完善我国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建议的部分,论证上可能还不够周详,有待改进,还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