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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理论在经济学中用来分析和解决共享财产配置效率低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现象。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许多外部性问题,且主要是负外部性。负外部性的存在一方面使渔业资源的利用无法达到最优配置状态,加剧捕捞竞争和渔业资源衰退;另一方面使渔民之间、不同利益团体之间产生纠纷。本文从负外部性矫正的角度切入,研究渔业管理对策,以期为我国的渔业管理提供参考。文章共分为七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并从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所存在的外部性问题的发现与解释和负外部性问题的矫正两个方面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评述。发现国外针对此类负外部性的表现的论述还不够全面,尤其缺少其他水域利用活动对渔业资源的负外部影响的研究,也缺少从政府制度安排角度出发的矫正研究;国内相关研究多数只限于对负外部性表现的研究,少有相应矫正研究,也缺少其他行业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影响的研究。第二章开始是研究的主体内容。首先阐述本文所述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性”这一概念,明确其范围是渔业(仅指捕捞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且对外部性的研究仅限于负外部性。其次,基于国内外研究现状,充分考虑渔业生产实际、渔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等,根据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和受影响者的不同,将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分为渔民交互负外部性、生态环境负外部性、水域利用活动交互负外部性和渔业资源代际负外部性四个大类,再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和负面影响的不同进行细分,并论述其形成机理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三章结合“公地悲剧”、“搭便车”等理论,分析渔业中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一是渔业资源和水域同时具有共享性和稀缺性这两大属性。共享性是公共资源的天然属性,稀缺性相对于人类利用能力而言。二是渔民之间,或渔民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缺少合约或是合约难以被执行。三是捕捞技术缺陷,比如对非目标种的兼捕。第四章以渔业资源管理为出发点,结合负外部性矫正理论,探索管控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负外部性问题的办法。得出结论:由庇古税引申的损害补偿办法适用于矫正生态负外部性和渔业与其他水域利用活动之间的交互负外部性;考虑稀缺性,可以通过渔业资源利用量的限制与资源养护来矫正所有基于稀缺性的负外部性;明确渔业资源和水域的产权归属以消除共享性;通过渔民自组织管理解决渔民之间缺少合约的问题。最后是政府管制,包括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类型和数量等的管制。第五章列举了国外渔业管理办法中具有外部性矫正作用的几个典型制度,分别是捕捞限额制度框架下的个体渔获配额制度、社区化管理制度、渔具渔法管理制度、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制度和渔业权制度,探讨其在我国的适用性。结论是社区化管理制度、渔具渔法管理制度、渔业权制度在我国适用或部分适用,对于渔获配额制度,将配额分配至社区而非个人的分配方式更加可行。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制度是渔业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第六章分析评价我国现行的具有渔业负外部性矫正作用的渔业管理制度和措施,逐一提出完善和改进方向。主要是:建立健全渔业水域污染损害赔补偿制度;在“双控”制度基础上增加渔具类型和数量控制,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管;完善与渔获物总量控制和捕捞限额制度配套的渔获物岸上统计系统和资源测算评估系统;建立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效果评价机制;完善捕捞许可证制度,落实捕捞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内容的核准工作;结合社区化管理,完善捕捞限额制度。第七章总结研究成果,一是首次全面分析了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存在的负外部性问题并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二是分析了这些中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并明确了矫正思路。三是综合考虑国内外负外部性矫正实践经验,从负外部性矫正的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建议:(1)建立渔业水域污染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渔民或渔业环境;(2)建立健全捕捞能力管理体制,增加和落实渔具管理、渔船标准化管理;(3)完善和加强作业场所管理,包括水域划分和作业场所核定;(4)建立小型渔船渔民组织,实施县级管辖水域渔业渔民自治化管理。(5)实行基于社区管理的捕捞限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