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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制度当之无愧的被称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载体,甚至被比较法学家视为划分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中国传统民间社会解决各类纠纷的主要手段。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里,民间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便到了近代,我国开始了由封建帝国向近代民主国家的转型,制定了大批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法典,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式,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开始改变,但新的法律及新的法律精神并未能渗透到广大的民间社会,传统民间调解的地位几乎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后,民间调解制度被改造为人民调解的形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仍然是颇受推崇的纠纷解决形式。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体与主体的价值观也日益多元化,中国大步地向法治化国家迈进,司法与诉讼日益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与主流。在这一系列新的社会背景下,民间调解制度日渐式微,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下降。但与此同时,社会转型也带来了数量激增、类型日趋多样的纠纷,这些纠纷在建设法治化国家的背景下大量涌进法院,使司法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制的正常运转,社会急需多样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来为司法分流,也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要。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开始思考如何重构民间调解这一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来为当代社会服务。如果经过重构的民间调解,能够在当代社会重新发挥作用,其意义无疑是重大的。本文贯穿了了许多学者的诸多研究成果和笔者的一些思考,采用了法文化学、比较法学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文章分为三个部分来对民间调解制度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民间调解制度的概述,包括民间调解制度的概念、类型及特征。并叙述了民间调解从古代、近代到当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并将我国当代的民间调解制度与西方20世纪中叶兴起的ADR运动作了比较,得出了民间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可行性的结论,为文章后两部分展开分析论证作了一个常识性的铺垫。第二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着重从文化角度分析了民间调解制度在我国传统社会盛行而又在当代转型时期衰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三部分阐述了重构民间调解的必要性以及此制度的优势与在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困境,分析了在重构民间调解时应坚持的原则,提出了重构民间调解的可行性进路,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关于民间调解制度,已经有许多学者作了精彩的论述,笔者作为初涉法理殿堂的学生,要想在理论方面有所创新显得异常艰难,不过本文较之前人的研究来说还有几点新意:第一,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民间调解制度兴衰的原因;第二,通过从法律文化角度对我国当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当代民间调解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三,在重构民间调解制度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