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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来担任,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其行为后果。在与第三人的交易过程中,第三人无需考虑代表人与法人内部之间的关系,也不需要审查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只要权利外观符合交易要件,即使其自身存在滥用公司权力的行为,也由公司承担责任。这会使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受损,甚至会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我国目前法定代表人制度还不够完善,尤其是责任制度方面,其规定散而乱,缺乏统一具体的规定;对于现有的责任规定又缺少完整性,只有简单地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忽视了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的特别责任。因此,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现状和现有的规则原则,亟需建立起一个科学严谨、有可操作性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预防和规制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的法律体系。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公司意思的相互关系及其冲突,揭示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一个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公司意思,损害公司或第三人利益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本文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现行责任制度的运行状况。主要通过对法定代表人现有的关于其责任的规定进行法条梳理总结,并从中发现了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我国关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过于松散,没有系统、完整地规定法定代表人责任,尤其缺乏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二是现行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规定不周全,影响了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追究;三是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的缺陷提出。第二部分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和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主要通过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意思发生冲突而产生的责任以及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证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和法理基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代表关系,其行为关系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身份也不同于普通董事和经理,因此,在其违背公司意思,损害公司或第三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部分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的构建,包括对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行使界定、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形式和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限免。本文认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第三人承担的是特别法定责任,根据责任性质来确定其具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形式。同时还要兼顾法定代表人职务本身的风险性,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一定免责,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第四部分是对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是建立其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对股东及公司的诉讼救济和公司章程的完善。这几个方面的完善主要是建立在现行公司法已有的规定基础上,增设或补充相应的条款,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责任完善和法定代表对第三人责任的建立两大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工作,以期构建全面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