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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社会思想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摆脱了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不再认为离婚是一件令人难以启齿的事情,那么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下去时,人们就会选择离婚这种方式来摆脱婚姻的枷锁。大多数离婚家庭都有子女,子女无疑就成为父母失败婚姻的“陪葬”,给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要加强对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我国于1990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为贯彻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确立了“儿童优先原则”。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子女利益的积极作用,但仍然保留着“父母本位”的立法思想,没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去考虑,在本质上没有超出父母权利的规制。而《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本质上更能体现儿童权利本位的理念,对于子女的利益不仅强调要优先考虑,更强调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大化。因此,为避免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案件中饱受摧残,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要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的国内法化,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首先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阐释,主要从该原则提出的原因、内涵和价值三个方面来进行说明;其次是分析了在离婚亲子关系中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制约因素以及对最大利益原则与优先原则进行了异同的比较。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涉及儿童权益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本文主要选取了直接抚养人、抚养费以及探望权这三方面来进行分析论述,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视角分别分析了这三方面在离婚亲子关系中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既然我们国家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存在不足,那么我们就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因此,本文在第三部分中主要概述了国外离婚亲子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列举了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为我国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供经验借鉴。第四部分,针对在文中分析的我国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婚姻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关于我国在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抚养费以及探望权三方面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