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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之后的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秩序屡遭破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复杂的背景下,司法者面对诸多的民商事纠纷对公司的责任如何进行衡量,如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司法裁判是当前民商事审判的难点。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裁判取得了强行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给司法者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该条款的立法价值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学说众多。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实务中能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关系的寓意识别,因此,本文中笔者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入手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工作实践,运用比较的、法律实证的分析方法提出了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裁判的一些期望和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本文由引言、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问题、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分析、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和结语组成:引言,阐明了研究的背景,引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的主题。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问题。从立法和司法的不同角度提出问题。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的一般条款,该规定过于简单,其他部门法中亦未明确规定,该条款欠缺可操作性。在司法中的问题有:我国当前存在着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传统民事救济手段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且,民事司法过程的性质限制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民商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第二部分,分析问题,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分析。本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据,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裁判性和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予以分析,为第三部分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提供法理支持。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即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本部分在前面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试图探寻出有效的司法对策。本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所在。一方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探索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司法者对一般条款承担解释的义务;能动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定位;利益衡量,在公司利润最大化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另一方面,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元化方式提出二点建议:以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从绩效的视角,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罚款的责任形式;启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程序,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结语,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裁判的法律实现机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