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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金融市场异军突起,其背后则隐藏着以民间借贷为合法外衣的虚假诉讼,危害日益加剧。民间借贷呈现的新特点致使以民间借贷为合法外衣的虚假诉讼更隐蔽,更具破坏性,对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的毒害更深。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日益呈现为跨地区、跨区域的虚假诉讼,利用法院信息化平台的漏洞规避法院管辖,诈害第三人;二是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定性难、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的诸多难题,模糊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三是刑法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惩罚尚处于立法初探阶段,加之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于当事人自认缺乏有效的的审查,审判管理上的“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又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都加剧了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滋生和泛滥。 本文主要通过真实案例,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诉讼特征、识别点入手进行识别和表象认定,突出本案虚假诉讼的结构模型研习,进而透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和诉之要素的实质虚伪性,从社会学和民事诉讼独有的角度出发,深刻揭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内外的危害。针对上述的特征和识别点,结合本案案外人救济的途径,展开行文,构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外人的民事程序和实体救济,增设刑事规制的综合救济机制。 本文紧紧围绕案件的认定和救济进行研究,得出如下观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诉讼特征表现为主体多元化和关系的特殊性、表象的合法性和内在的隐蔽性、诉讼的过程简易性和结果的唯一性、抗辩过程的弱化性和调解的多发性;构成条件由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构成;虚假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之声明之虚伪性。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共同构成案外人救济的有机整体,且后两者具有优先适用的顺序要求,理论上只能选择其一,避免程序权的滥用。虚假诉讼罪入刑的理论支撑和立法实践的初探昭示我国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的制度更加完备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