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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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试图通过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强制责任保险等基本问题对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一次剖析,对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而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除去前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认为只要是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应适用该责任。对道路的理解不宜过窄,只要道路符合相关标准,能供机动车通行,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都应纳入“道路”范围;对运行的机动车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行走的机动车,无论是行走的还是停止的,只要事故发生在道路上,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参与人的危险,均应相当于运行;而对于机动车的界定,我国的规定不严密,对于那些时速较高的残疾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归入机动车范畴。第二部分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介绍。我国对责任主体未作规定,可根据国外通行的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二元说”理论来确定责任主体,同时,还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作了列举式说明。第三部分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梳理,通过比较研究方法,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顺应历史发展的选择。第四部分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的制度介绍,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强制保险的争议主要是混淆了两者的关系,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不是无过失保险。第五部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评析。综合分析了第76条的规定,对其确定的无过错责任表示赞同,但其还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明、混淆强制保险和无过失保险、强制过度和强制不足等方面的缺陷。笔者通过第二、三、四部分的论述,提出了76条的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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