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正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司法公正已成为司法改革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量刑的公正与均衡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最终公正。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刑罚的适用原则又比较抽象,量刑又不像定罪那样受到高度重视,诸多原因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量刑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刑罚适用在不同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不平衡。量刑失轻失重,有悖于罪刑均衡的精神,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相当多的公众已提出了质疑:刑法是否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刑事审判是一种理性活动否?司法不公正是否是种普遍现象?有鉴于此,量刑规范化问题逐步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理论界一般认为罪刑相均衡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就应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与控制,细化法条中个罪的量刑幅度,并借鉴美国的量刑指南,在审判中建立一套科学的量化量刑的方法。司法实践中,各省高级法院亦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出台了几份“量刑指南”。其共同点是: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以美国量刑指南为蓝本,以量化量刑为方法,以平衡类似案件的量刑为目标。然而个案间量刑偏差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立法原因、司法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其中刑事立法不完备,法律条文粗糙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更是造成量刑失衡的先天原因。笔者认为,个案间的量刑不平衡不等于量刑失衡。“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自然不会存在完全相同的具体个案,也自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所以罪刑均衡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所谓量刑均衡原则只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方面,量刑时必须将量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量化量刑的方法是不适宜我国刑事审判的,“量刑指南”的制定既无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又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解决量刑失衡的根本途径是:完善修改立法、加强案例指导、运用统计学的方式由最高法院进行量刑基准的尝试以及充分发挥程序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