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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清末修律的动因见仁见智,一种认为清政权为废除西方列强在华治外法权是直接动因,而另一种则完全否认治外法权与修律的联系。为深入探明清末修律的动因,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从社会历史的宏观视角,结合修律过程的历史事件对其再作深入探索。 清末修律是诸多因素互动的结果:主要因素包括,一,政权统治危机与清末新政的推动;二,西方思潮的传播;三,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四,废除治外法权的诱惑。 鸦片战争以后,满清王朝统治面临严峻挑战,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为维持封建统治,图存保种,清政权决定“变通政治,力图自强”。这是清抹修律首要因素。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思潮在华迅速传播,这为修律奠定了思想基础。1840年以后,西学东渐。这带来了当时西方先进的思想观念,法律理念,动摇了清朝统治的思想基础,为清末修律扫除了思想观念障碍。 十九世纪后期,西方列强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向中国输出商品和资本,中国传统的经济体系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另一方面,西方资本的进入也促成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两种力量同时加剧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加剧了中国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逐渐形成,进而产生了阶级诉求。新的经济结构以及新的阶级关系必然要求新的法律规范。 清末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了清末修律的必要条件,而当时清政府为废除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功利目的则是修律的充分条件。它的提出成为法理派反击礼教派的重要手段。否则,清末的修律可能呈现另外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