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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审视全球治理的新视角。在此视角下,可以分析全球治理的样态,揭示新问题并寻求变革之路,推动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标准如何成为全球性规制工具,如何产生,以及怎样被复制、繁衍?诸如此类问题,必须放在具体的社会范畴和学科背景下,发现其特殊表现形态才有意义。由此,本文结合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以及国际法的独特话语体系,发掘标准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内涵和角色定位,并以之为出发点展开对国际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总体上,本文先考察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历史和理论,随后探索了全球治理不同模式的特色与潜在缺失,并阐明标准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多元多层合作治理架构及其意义,最后结合经验和理论研究,说明和总结本文的论述,具体展开如下:首先,文章在绪论中阐明了标准在复杂的全球治理格局中的特殊功用,即标准不仅仅意味着对国际规则真空的填补,对国内法律框架的突破,标准最根本的贡献,在于增加了新的跨国法律层级,并刺激了不同机构多元规则的互动。其次,为探讨标准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现实动因、潜在挑战和可能前景,文章在对标准的概念加以澄清和限定基础上,追溯并归纳了19世纪以来标准的四个历史发展阶段,并对不同理论学说加以借鉴和剖析。揭示标准在全球领域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技术性和动态性,历经从专家导向到国家导向、市场导向再到混合模式的发展样态。这种发展趋向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标准的功能属性、全球治理成本的考量、国际体制结构的博弈、市民社会的力量勃兴以及利益观念的重塑等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现实主义指出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权力较量,揭示了运作困境;自由主义强调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勃兴,发掘了合作前景;而建构主义对利益观念的重塑,引领了发展方向。再次,在讨论全球治理不同模式的优势和限度基础上,反思现有国际体制的局限与发展转向,进而澄清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全球治理的实现,需要联结多元的治理主体,实现多层级的合作规制。传统的国际体制显然难以克服硬法的制定困境和软法的执行困境,但是,藉此赋予了“软硬兼具”的标准以发展空间。标准的四类创设主体,在次国家、国家和超国家等三个层级共同打造的公私合作的治理模式,增进了多元多层级合作治理的实现。随后,论文展开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经验研究。以WTO为例,从有效性和正当性角度审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可行性。从有效性角度而言,虽然WTO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但通过承认或借用国际专业机构的标准的方式消除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增进贸易自由化。而且,这些获得WTO认可的标准表面上只有推荐性质,但却具备了事实上的强制性,对WTO所有成员国都具有规范性影响。然而,工具的有效性不能忽视其正当性问题,通过可适用性和可接受性两方面对标准在WTO治理中的正当性加以考量,本研究揭示了标准作为全球治理工具对于问题解决乃至国际秩序的可能影响及缺陷,以此促进标准在全球治理中(不仅仅限于有效性意义上)的自我完善。复次,从实践回归理论,探究标准对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影响。第一,从纵向探究国际法渊源与国际法拘束力的关系、传统国际法渊源之判断准据变迁的可能性,在梳理了相关国际法理论和历史谱系基础上,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难以反映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实践中的发展。标准的发展是否足够影响到国际法渊源的改变,相较于对国际实践进行抽象评估,更为直观的方法是评估国际规则的立法权威是否发生(超越国家同意的)变化。以此为准据,标准既可来源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也可构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外的国际法渊源。标准的不同类别,也使得标准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市场导向产生的标准可以构成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而基于公私混合模式产生的获得官方承认的“自愿性最佳实践标准”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新类型。第二,通过横向比较,可知标准与联合国大会决议虽然在涉及领域、创设主体、方式等方面有诸多区别,但二者都具有软法或相对软法属性,至少都可以构成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最后,文章对全球治理中标准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进行系统论述。一方面,国际法对标准产生了巩固和对抗的双重影响,它既有助于促进标准之间的协调乃至整合,也可以对标准的运作过程施加正当性影响;另一方面,标准重塑了国际法的创设和实施进程,它拓展了国际法创设主体、方式和范围,通过说服力、公私合作的方式改善了国际法的遵守动机,通过细化的规则内容与广泛的适用范围提升了国际法的遵守能力。总之,标准只是作为治理一个新起点,标准本身也需要受制于治理。本研究将为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后续研究,例如对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制方式、标准与其他相关治理技术(例如治理指标)的交互作用的研究提供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