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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自由的表达已是当今界定一国国民是否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以及判定该国民主与否的基本理念。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辩论之风转变成现在的表达自由,崇尚真理的人们历来都信奉表达自由如天赋人权般应受到各国基本宪法的保护。现今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商业性言论被学界与政治性言论区分开来,商业言论似乎和发现真理、启发民主、实现自我这些表达自由所依据的理念不相符。商业言论的获利性,是天生所具有的,且无关于个人的人格健全和发展,它只是企业追求利益的手段之一,并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且言论自由最初是为了人民自治时所不可或缺之思想及沟通活动自由的保障,言论只有涉及需有大众直接或间接投票,促进民主自治时才成为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那些涉及私利的商业言论与民主政治毫无任何关系。在经历不被宪法保护,到与政治言论区别开来受到各国法律有限度保护。在经历了漫长的辩论、推究之后,商业言论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价值越来越被承认和重视。植入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的一种,它是伴随广告行业蓬勃壮大产生的新事物,在注意力经济的时代,成为广告界的新宠。植入广告最早在我国出现于上世纪的90年代所拍摄的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当传媒业的高速发展带来“蛋糕只有那么大,瓜分者众多”广告竞争局面。为了争取到有限的广告资源,在利益的驱使和传统广告版面限制、效果逐渐减弱的局面下,植入逐渐开始在大众媒体上崭露头角,此后便以多种形式植入到不同的节目中。它跳出传统广告的条框,开始在电影、电视各类媒介中隐蔽的出现。当它的经济价值、行业价值充分发展时,人们开始反思它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广告行业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关注它可引发的商业贿赂行为。于是从它突破传统广告的重围异军突起时的受到业界追捧、观众欢呼后立马急转风向,受到学界特别是法学界的批判。于是有学者开始呼吁严格限制甚至是禁止植入广告的表达。从传播学效果来看,植入广告作为新的一种能产生有效的广告作用的表达方式,它截住流失的受众,唤起受众对广告的重新注意,继而保证广告的传播效果。具有隐蔽性这一最大优势的植入广告便可弥补强行推销这一致命缺陷,不经意间俘获受众的心。市场经济的时代,它给品牌带来的市场价值和巨大的经济利润不可估量。同时,它在广告行业掀起的改革有效地降低广告的传播制作成本同时取得更大的广告效应。任何新事物的产生从它的出现发展到完善都需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那么我们应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行业监督各方面对其进行约束和有限度的保护。使植入广告良性发展,使之发挥最大化的经济社会价值同时应规避它的弊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