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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宪法合宪性审查中的重要原则。在全球现代法治社会的审查实践中其呈现出普遍适用于平衡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的趋势。在比例原则的全球化进程中,不同国家根据其特有的制度文化特点发展出不同的实践模式。比例原则在德国拥有宪法地位;日本审查国家权利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遵循比例原则;欧洲人权法院吸收德国法上的比例原则予以采纳适用;美国适用“三层基准”作为合宪性审查基准。目前许多国家根据其自身的文化特点对比例原则进行了发展,其中主要以德国模式的比例原则和美国模式的三层审查基准两种为代表。比例原则在德国的发展的是一个从警察法时期的行政法原则扩大适用到宪法领域的过程。“三分论”概念下的比例原则的呈现出一个层次递进、逻辑紧密的结构。为避免比例原则沦为价值中立的辅助性架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引入“立法事实”衔接比例原则与类型化审查基准,并发展出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的“三层次审查理论”。法院通过比例原则与能体现价值判断的立法事实结合,将比例原则的通过宪法给予立法者不同程度的“判断余地”进而形成宽严不一的审查基准。美国在不同类型的基本权利领域中适用“三层审查标准”作为审查政府权利正当性。这一适用过程同时也是在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过程。以平等保护的案件为例,美国将案件类型化为一般性案件、准可疑性案件和可疑案件,分别适用合理性审查、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标准。美国的审查基准从判例发展而来,其“手段——目的”的审查结构在适用上更灵活多变。具体于案件适用上,法院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规定使用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三个步骤的检验,同时在每一步骤下运用三层密度基准适用不同的宽严程度。与德国比例原则的适用相比,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更多的是将权利范围与权限问题一同进行审查,只有在运用严格审查基准时才同时适用紧迫的利益要求和手段的必要性要求。以上两种运用最具代表性的比例原则的实践模式都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的内涵。比例原则的思想根植于任何一个法治化进程的国家和政体中。基于不同的制度文化与发展进程,比例原则体现的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的基本内涵是不变的,有差异的是比例原则类型化的平衡模式。基本权利的核心是不容侵犯,这也是实质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