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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国内法律法规以及《TRIPS协议》明确赋予了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突出了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地位。自1994年9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来,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起点较高,范围广,已经接近国际水平。海关系统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绩显著,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海关进出口环节的侵权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尊重知识创新、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建立。侵权行为不仅危害外国人的利益,还侵害了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损害了中国企业、中国产品以至于整个国家的利益。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对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执法进一步改进、完善,切实与国际社会接轨,履行国际义务,并经常指责我国保护不力;另一方面,国内企业缺乏创新精神、维权意识和精通法律、熟悉规则的专门人才。面对内忧外患,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保护我国对外贸易良性发展、构筑和平发展外部环境、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策略和适应海关未来职能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从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达到维护国家正常的贸易秩序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为此,笔者立足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广泛学习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借鉴了广大海关关员在一线工作中总结的利弊得失,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运用案例分析、制度比较、理论探讨等方法,对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对海关“调查、认定权”、严重侵权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平行进口、行邮物品的监管等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原理,结合《TRIPS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