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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改革之前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暂不流通的问题,它通过实施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变更,改变了目前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一部分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即社会流通股),一部分股票暂不上市交易(即非流通股)的现状,使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的资格。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一项核心的制度安排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的单方承诺,以减轻已经上市流通股票的交易压力,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目的。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发现,不管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前,还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都存在明显的盈余管理现象。但国内的大多数研究都是集中在检验我国资本市场是否存在盈余管理现象,以及一些特定事件中的盈余管理,目前能够从契约的角度对盈余管理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的单方承诺给我们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契约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
在上市公司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一些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能够使方案顺利通过,对股改之后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了承诺,如果将来上市公司不能达到这一承诺业绩,大股东即会支付追加的对价,这一现象被称为“大股东业绩承诺”,出现这一现象的上市公司又被称为“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从这一现象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来一旦出现了上市公司没有达到承诺业绩的情形,这就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来达到承诺业绩。而大股东之所以能够操纵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由于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往往都是控股股东,因此他们能够通过公司董事会来控制公司的管理层。
既然本文要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就必须首先明确大股东业绩承诺的性质。蔡奕(2007)认为,应该明确股改承诺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强调其单方性、有效性和无条件性。因此,本文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待大股东业绩承诺这一现象,进而研究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此外,为了探寻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是利用什么方式进行盈余管理的,本文还对这些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进行了研究。
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大股东业绩承诺的效应。为了检验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本文为其选取了配对样本,试图通过对照两组样本的盈余管理行为来发现大股东业绩承诺的市场反应。本文通过运用扩展的Jones模型对两组样本公司进行了研究,计算出了两组样本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然后又进行了配对样本T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的确在业绩承诺当年进行了盈余管理行为以达到大股东的承诺业绩,并且随后的多元回归结果也支持这一发现;同时,本文还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上述分析的结果也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假说。
另外,为了考察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的盈余管理手段,本文还对样本公司的净利润与其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的关系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净利润与各项非经常性损益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的关系虽然也是正相关,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从而支持了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利用线下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假说。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着一定的意义。首先,本文是少数从契约角度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之一,有利于将来的学者在该领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对大股东业绩承诺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深层次动机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再次,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大股东私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新的支持,也使他们能够在将来的投资过程中作出更加合理的决策;最后,本文的研究结果提供了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客观证据,这也为财政部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支持,有助于他们在以后制定出更加具有可行性、前瞻性的会计准则、监管制度和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