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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有着七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农民个人的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农村发展乃至整个国家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如何分配所引发的侵犯农民经济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亟待解决的外嫁女、新生儿、外出务工人员等人群的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一方面理论依据不完善、不清晰,另一方面,在各地实践中解决的方法层出不穷且标准不一,根本无助于问题地解决,反而容易激化和加深矛盾。本文梳理并总结了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多种解释方案,例如户籍论、基本经济生活来源论、权利义务论等。多数解释方案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且已被运用于实际中,但遗憾的是,现实中对此问题地解决却不尽如人意。显然,这些解释方案未能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远未完成,集体土地所有制依然模糊,谁拥有集体土地的产权依然不清晰。连当时改革强调的“政社分离”也未真正实现,甚至法律还一以贯之地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都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发包权和土地所有权等。更为重要的是,过往的法律法规和学术研究都忽视了集体土地制度和乡村治理结构之间的关联性问题。所以,本文旨在从公法视角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首先,将模糊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与未完成的“政社分离”改革相结合,明确谁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剥离村委会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按份共有或者股份制改革,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管理和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最后陆续完成对土地确权登记并颁证的工作,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到集体成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