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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现代社会通行的证据评价规则,亦是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核心。自由心证制度蕴含着对司法理性和司法者的深刻关注。现代社会,司法者已裂变为“职业化的”与“非职业化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团体,法律职业思维的特殊性使案件事实认定活动中的职业逻辑与大众逻辑不尽相同。因此,以司法者身份构成差异为标准,心证亦可划分为职业化心证与非职业化心证两种类型,前者以大陆法系的职业法官心证为代表,后者则以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心证为典型。
比较研究的视野下,两种类型心证所代表的规则体系在九个问题上存有差异:适用的案件类型,心证主体的职权,心证主体的确定方式,据以形成心证的事实材料范围,心证的群体性质/个体性质,心证形成的标准,心证的公开程度与公开方式,心证的检验方式,心证的独立程度。
心证发生类型分化的根源在于,成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尤其是作为其主体部分的心证正当化机制中,存在着“身份--规则”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司法者身份的不同使两种类型的心证分别带有难以克服的固有弱点,且生存于完全不同的信赖环境之中,从而需要依靠各具侧重、更有针对性的机制方可实现自身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