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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一般涉及到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以及融资人三方主体。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提供投融资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不仅担负着匹配投融资双方资金需求的任务,同时对募集资金的过程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目前面临不少法律风险,而平台是否规范化运行关系到融资人与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应当用监管制度防范并控制平台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第一章是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概述及我国相关监管规定的介绍。首先对股权众筹的定义、平台所担负的作用和发展现状以及国内平台代表天使汇、大家投、人人投的运营规则进行了介绍,并简要陈述了中国与美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典型运营模式,发现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典型运营模式大多是效仿美国平台。此外,第一章中还概括性地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立法现状,现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股权众筹的定义、特征、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等要素,平台的具体监管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第二章是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论述。本章介绍了被称为我国首例股权众筹案的人人投平台与作为融资人的诺米多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虽然案件审理法官秉持着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精神,肯定了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判定协议有效,但本案突显出了股权众筹平台所面临的诸多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合法性是其面临的第一位问题,平台可能踩踏非法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在资金的募集与存管中,可能出现资金池,存在平台挪用或侵占该部分资金的风险;平台禁止性经营行为不明确,可能与融资人或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融资人单独或者与平台利益勾结,在平台上进行投资欺诈;而平台可能因安全技术不过关或者为了追求利益出卖用户信息,导致服务对象信息泄露。第三章是对美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监管制度的概述。美国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成为其他国家监管立法的范本,由于我国主要股权众筹平台效仿美国平台运营模式,且我国同样支持股权众筹的发展,所以美国监管制度对我国具有很重要借鉴意义。美国通过立法确认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并专门为股权众筹投融资交易设置了集资门户这个中介机构。为了控制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美国立法者规定了平台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包括平台不能自行设立资金池、不能从事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证券欺诈、保障投资者的理性选择以及保护投资者的隐私等。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制度的些许建议。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并借鉴美国监管实践,我国应当修改《证券法》以确立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并由证监会以及证券业协会等监管组织制定配套的监管制度,构建自上而下的一个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立法者应当要求平台建立针对投资者资金的托管制度,避免形成资金池,并且明确规定平台不能从事的禁止性经营活动。为了防止发生投资欺诈,立法者应当从平台的设立、平台对融资人信息的审核义务、对投资者的风险交易义务、以及建立投资者沟通平台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立法者应当要求平台完善安全技术系统以及信息保密机制以保护用户的信息,同时明确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现普惠金融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的现实需求。一个中介机构不完善的市场也不会健康有序发展。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受到重视,并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进行防范与控制,如此才能为股权众筹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