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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主义法律适用方法是法律方法论中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法学出现了研究法律方法论的热潮,许多关于方法论的学术著作以及论文大量涌现。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裁判者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日益重视对后果的考量方式,通过这种法律适用的方式,使得裁判的结果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如何正确运用后果主义法律适用方法也经历着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后果主义法律适用方法中后果的涵义是比较广泛的,后果主义中的“后果”主要是指对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行为影响,这里所指的后果并不仅仅是个案的裁判结果对涉案当事人产生的后果,更主要的是来自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后果。在后果中,本文涉及的很大部分是指“社会后果”,即法律对其统治的不特定对象行为产生的普遍后果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后果既包括“既定法秩序内”的后果,也包括“既定法秩序外”的后果,而其中主要强调的是司法裁判中,法官首先要做到依法裁判,其次应当满足实质正义的需求,这样更有益于社会现存的主流价值观同时促进法治社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理学家、经济学家边沁,其最著名的思想就是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该理论采取了后果论的形式,将行为的道德评价建立在行为的后果之上。尼尔麦考密克创立的后果主义法律推理模式旨在阐释和探明判别一个法律论述是好还是差,是可接受的还是不可接受的标准,从而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如何论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提供一个遵循的模式。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中,司法机关倡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艺术,这其中也包含了一种对社会后果的考量。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判,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得出相应地裁判结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复杂的案情无法直接归入到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这时就凸显出了法律适用的局限性。当某类法律问题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或者依据某条法律会产生严重不合理结果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解释以及一般性规定并且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等,为依法裁判进行合理性论证。 后果主义法律适用方法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规范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要素,每个法律都有它的立法宗旨和理由,即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在司法裁决中恰当的运用价值判断有利于推进个案正义的落实。二是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理论最初是由日本学者提出的。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方式主要就是通过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进行协调,并且得出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解决纠纷的方案,此时,裁判者对各个利益的衡量过程就显得极为重要。第三是回应民意,即通常所说的情理。公众的普遍正义观直接影响着大众对司法审判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审判结果的合理性程度。对民意的考量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严格把握好程度,否则容易打着“民意”的幌子挑战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现象。 如何正确运用后果主义法律适用方法。首先我们要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塑造法官后果主义法律思维,法官的后果主义思维是完善法官论证和说理义务的基础。其次,笔者建议构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以及回应型司法制度,一方面使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有依据可以参照,可以更好的对后果进行衡量,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通过后果主义法律适用完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