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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在处理简易程序案件时不必到庭支持公诉。在以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鲜有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做出了在处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公诉机关必须到庭支持公诉的硬性条款,从而彻底改变了简易程序中的公诉出庭机制。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必须到庭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产生了激烈讨论。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中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出庭支持公诉可以促进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完善刑事诉讼结构;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注重程序公正,真正的保护被告人的质证权;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起着积极作用;出庭支持公诉也可以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笔者将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出发,对简易程序中公诉机关出庭的两种方式进行分析,找出两种方式各自的优点。将简易程序分为三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出庭方式,并就三类简易程序的具体出庭简化设置进行构建。同时通过以相对集中移送审查机制、相对集中审判机制、强化庭前监督、庭上监督、庭后监督,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充分联动,建立配套的相对集中移送、集中审判机制,构建出真正符合公正、效率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