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法治国家基于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认识,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没有制约的权力易导致权力滥用,于是,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防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损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为被害人提供了申诉和自诉两种救济方式,可是,不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成为本文探讨的重点。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刑事不起诉意义上的被害人进行界定,为下文内容的展开作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自我救济的历史进程与表现形态进行梳理,对被害人进行救济的理论支撑和在当今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自我救济的现实需要进行学理上的论证,从历史、理论以及现实层面阐明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进行自我救济的必要性。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的域外模式及其启示。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为被害人自我救济提供了可行的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则承认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救济机制相对薄弱,但仍为被害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机制。通过对国外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的考察,以期能对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救济提供借鉴和参考。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救济的现状。从立法及司法方面揭示出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的缺陷,着重阐明我国当前的公诉转自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存在种种问题,综合国内刑事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理论研究成果,同时考量和借鉴国外对刑事不起诉被害人救济制度,认为应从两方面来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被害人救济制度:完善申诉的具体程序,明确法律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对我国的公诉转自诉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实现司法的最终裁决,体现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此外,辅之以相关的制度,如不起诉听证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