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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条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状设定较为简单,仅做出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的表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标准有所规定,但司法解释更多的是着眼于本罪的定量因素,而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具体行为模式提供解释。因此,对于“容留”的概念,在学理上是有较大解释空间的。学界主流观点将“容留”行为简单地认定为:为他人提供场所、为他人提供场所或提供便利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能否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所提供的“场所”能否及于网络虚拟空间?存在多人分工情形下的“容留”对于非场所提供者的行为应如何评价?主流观点对“容留”的解释更多的停留在文义解释阶段。当上述问题出现在具体案例中时这种缺乏理论支撑的文义解释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本文从本罪实质侵害的法益出发,探求刑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质目的,采取以目的为中心的解释方法对本罪中“容留”概念予以释明。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帮助一般违法行为的入罪化,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作为对吸毒行为的帮助行为有独立的法益侵害。对于容留行为具体侵害的法益,学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公共健康;认为本罪所要保护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认为本罪的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但笔者认为上述法益都不宜视为本罪侵害的法益,因为它们要么没有超出吸毒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要么过于宽泛丧失了法益在解释上的指导意义。吸毒行为对社会的真正影响在于其衍生出犯罪问题。这些衍生犯罪问题是吸毒者对自我侵害后衍生出的对社会的侵害,会使社会中的其他人为自己所处社会的安全性产生担忧,造成对安全感的侵害,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法益应是社会安全秩序。容留行为为吸毒者传染非吸毒者以及吸毒者之间分享、交流吸毒经验提供了氛围,有使吸毒人数增加或已经吸毒者毒瘾增强的风险,进而加重毒品衍生问题,使得社会安全秩序在实质上遭受损害。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为他人提供吸毒氛围的行为,容留行为既为吸毒行为提供了物质帮助也为其提供了精神帮助。“容留”行为对“吸毒”行为起到的精神帮助无需达到精神帮助犯的程度,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容留”行为主要都是为吸毒行为提供物质帮助,精神帮助只是顺带产生的效果,是依附于物质帮助而存在的,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存在主要提供精神帮助的“容留”行为。本罪的行为模式包括:容留者明知他人欲吸毒仍为其提供场所、提供吸毒工具、无偿提供毒品等;容留者事前并不知道吸毒者欲吸食毒品,但在发现吸毒者的吸毒行为后采取了积极的行动维持该吸毒氛围;行为人专门为不特定吸毒者提供吸毒氛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