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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共同体意识的增强以及人们对和平与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冲突后阶段作为由武装冲突向和平过渡的特殊时期开始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关注,冲突发生国在该阶段的重建和恢复和平问题也开始逐渐被作为全球性问题加以对待。从当前国际实践来看,国际社会成员对冲突发生国冲突后重建进程的参与仍遵循“胜利者的正义”模式,但以胜利者为中心的冲突后重建模式非但不利于冲突发生国和平的恢复,也有违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战后法的产生缘于国际社会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于“和平”这一概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虽然国际法的发展长期受到“战争与和平两分法”的影响,以至于产生并适用于冲突后阶段的战后法一直未被作为一类特殊的国际法律规范给予对待和重视,但以战后正义为内核的新正义战争理论“要求战争胜利者在冲突后阶段实施的行为应符合战后正义标准”这一核心思想已逐渐为国际法学界所认同,国际法及其相关部门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发展也为战后法提供了大量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等法律积累和支撑,这都为国际社会构建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在冲突后阶段参与冲突发生国重建与恢复和平进程行为规范的战后法体系提供了基础。以实现冲突后社会法治、和平和人权为目的的战后法对于规范国际社会成员的冲突后重建行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在战后法法律规范缺乏、冲突后重建相关法律机制缺位、以及冲突后社会法治理念缺失的情况下,战后法在冲突后阶段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实际约束力都非常有限,国际社会成员在冲突发生国的冲突后重建进程中拥有很大的行动自由,甚至他们实施的一些在武装冲突阶段、冲突后阶段的违法行为也不能被有效地矫正和追责。战后法的滞后性、弱法性和破碎性加剧了国际社会成员冲突后重建行为的失控,并导致当前国际社会的冲突后重建工作缺乏秩序和效率。为进一步完善战后法并实现冲突后社会法治,国际社会在战后法的构建过程中应促进战后法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和制度化。具体到法律规范和法律机制层面,它要求战后法的法律规范应更具普遍性和时代性;其相关法律机制也应向更加“人本化”、更具合作性和参与性的方向发展。对中国而言,我国一贯坚持的“和平发展”政策以及当前提出的“和谐世界”理念都要求中国在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积极参与战后法构建对于中国在冲突后阶段的角色转变以及中国软实力的增强都有着积极意义,为此中国应改变传统上对冲突后重建问题的保守态度,更积极地参与到战后法的构建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