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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资料,也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要素。在我国,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除了引入科学知识,实施科教兴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等措施外,最主要的还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在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基本国策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土地这一重要物质资料的作用。但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量不足的基本国情,加上土地具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以及农用土地本身所肩负的保障农民生存的功能等,所有的这些都使农用土地的改革受到种种限制。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四荒土地在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目标选择上,更强调了生态价值。同时,它的流转受到相对较少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市场的机制,通过拍卖、抵押和租赁等形式,进一步激发了各市场主体开发治理四荒土地的热情。因此,本文将目光投向了受约束和限制相对较少的四荒土地。虽然集体四荒土地一般处于偏远的地区,加上本身矿物含量少、物质流和能量流贫乏等物理特性,决定了开发四荒土地资源的难度很大,但在我国已开发治理的农用土地的拓展空间并不是很大,土地本身又是一种难以再生的资源,因此,为解决人地矛盾,尽管集体四荒土地开发治理的难度很大,但还是有其价值的。而今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难题是资金少的问题,并且从总体上说,国家对农业发展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如何既能筹措到足够资金去开发治理集体四荒土地,又保证农户对土地经营的愿望呢?本文探讨了抵押制度在这一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知道,抵押是担保之王,其显著的特点是不转移对有处分权物的占有,这一特点保障了资金不够雄厚,无力在拍卖竞价竞争中取胜的农户能占有四荒土地并利用自身的耕种技术和丰富的经验来开发和治理四荒土地。在实践中,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治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运用了多种开发治理的模式,集体四荒土地开发治理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形成了很丰富的开发治理四荒土地的经验以及例子,例如山西的吕梁、山东的枣庄、陕西的延安等地区的四荒土地开发治理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本文正是在这些实例的基础上,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四荒土地的特征和开发治理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了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虽已有法律的规定,也有政策的支持,但由于在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机构相互争权、农户对土地权利不明晰等众多原因,使得在现实中,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例非常的少,这种法律环境缺失使得抵押制度对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远远没有被激发出来。因此,本文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究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主体,集体农户享有的权利和实现权利的形式,在解决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进行不畅的理论困扰后,从环境的、法理的、经济的角度出发,阐明了抵押制度本身具有的优异特点,说明其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照顾了农户对四荒土地的需求。最后,对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进行设计,阐述了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主体、客体、内容、设定以及消灭和保护等内容,其中着重论述了登记以及土地评估等制度,更多的从程序细节设定上来完善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值得补充的是,由于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国家公有和集体所有是不可动摇的,所以我国土地的流转也只是在使用权的范围内而不扩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本文所称的四荒土地抵押只指使用权的抵押。此外,由于国家性质的差异,虽然外国的土地抵押制度非常完善,但在这里所研究的只是国内学者对集体四荒土地抵押的研究情况和研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