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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制建设是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制度变革重要组成部分。从南京临时政府出台绝对宽松的新闻政策,到北京政府建立起内容庞杂的新闻法制体系,再到北伐战争后南方国民政府“党化”新闻体制的发展趋势,现代意义新闻法制体系始终未能成功建构。但是,此时期新闻法制建设所产生的法律体系、内容和实施方法,部分直接被后续政府新闻法制所吸收,是后续政府新闻法制的重要源头。
本文首先回溯了中国古代的新闻法制,说明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和渊源。从国家转型、新闻法制近代化两方面,阐释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建设面临的根本问题,就是新闻法制近代化的问题。
其次,系统梳理了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体系。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各地“省宪”的条文出发,阐明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宪法渊源;从新闻业单行法角度,阐释《暂行报律》《报纸条例》《出版法》等重要法规的制订过程及争议焦点;从新闻业相关法角度,说明《新刑律》《治安警察法》《电信条例》等对新闻法制的影响;从地方性新闻法规角度,对湖南、浙江、四川、上海等地的新闻法规,分三个阶段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北洋政府时期上海公共租界、上海法租界、汉口租界等地的新闻法制形成过程及华洋博弈经过,做了简要梳理。
再次,分析了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此时期新闻法制混合运用了预防制、呈查制和追惩制三种出版管理制度,三者都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了严格管控;二是新闻法律法规在涉及新闻业者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上,总体呈现出“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特点,充斥着大量禁载条款,动辄对新闻业者施以严厉处罚;三是此时期新闻检查制度与邮递控制手段大行其道,电报、广播、邮件、信札、包封等都要面对严苛检查。
从次,整体呈现了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实施。北京政府方面,地方警察厅、地方知事、掌握省域军政大权的都督等基层执法力量的触角,实际延伸到新闻法制施行的管理、检查、处罚、审判等多个环节,形成地方对中央权力的架空与侵夺之势。租界方面,由于北京政府的软弱与妥协,各地租界陆续产生上海公租界会审公廨、汉口洋务公所、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等喧宾夺主的特殊审判机构,列强在华洋讼案上大谈治外法权和管辖权异议,租界新闻法制完全操纵于列强手中。此外,人情、人治、党治等法外因素,北京政府及各地军阀的饬令、训令等临时法令,以及中国传统新闻法制文化,都对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实施构成了重要影响。
最后,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了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司法实践,呈现了当时报案在两造、案由、审理、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认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封建专制手段仍是官方处罚报刊、报人的主要手段,近代化的新闻法制只是在形式上存在。
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具有进步与倒退交替、连续与阻断兼存、文本与实践背离三大典型特征。这些自相抵牾的特征,根源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建设长期深陷两大“迷途”:一是新闻法制近代化的迷途,即如何制订法律文本,如何在司法实践上,赶上欧美日为代表的新闻法制建设先进国家的步伐;二是确认新闻自由理念的迷途,即要不要保护新闻自由,怎么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限度如何。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历史意义在于,确立起了比较完整、系统的近代化新闻法制体系,推动了新闻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当然,它也存在着体系结构不均衡、立法层次较低、法制理念混乱、施行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其经验、教训对后续政府新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首先回溯了中国古代的新闻法制,说明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和渊源。从国家转型、新闻法制近代化两方面,阐释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建设面临的根本问题,就是新闻法制近代化的问题。
其次,系统梳理了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体系。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各地“省宪”的条文出发,阐明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宪法渊源;从新闻业单行法角度,阐释《暂行报律》《报纸条例》《出版法》等重要法规的制订过程及争议焦点;从新闻业相关法角度,说明《新刑律》《治安警察法》《电信条例》等对新闻法制的影响;从地方性新闻法规角度,对湖南、浙江、四川、上海等地的新闻法规,分三个阶段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北洋政府时期上海公共租界、上海法租界、汉口租界等地的新闻法制形成过程及华洋博弈经过,做了简要梳理。
再次,分析了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此时期新闻法制混合运用了预防制、呈查制和追惩制三种出版管理制度,三者都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了严格管控;二是新闻法律法规在涉及新闻业者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上,总体呈现出“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特点,充斥着大量禁载条款,动辄对新闻业者施以严厉处罚;三是此时期新闻检查制度与邮递控制手段大行其道,电报、广播、邮件、信札、包封等都要面对严苛检查。
从次,整体呈现了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实施。北京政府方面,地方警察厅、地方知事、掌握省域军政大权的都督等基层执法力量的触角,实际延伸到新闻法制施行的管理、检查、处罚、审判等多个环节,形成地方对中央权力的架空与侵夺之势。租界方面,由于北京政府的软弱与妥协,各地租界陆续产生上海公租界会审公廨、汉口洋务公所、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等喧宾夺主的特殊审判机构,列强在华洋讼案上大谈治外法权和管辖权异议,租界新闻法制完全操纵于列强手中。此外,人情、人治、党治等法外因素,北京政府及各地军阀的饬令、训令等临时法令,以及中国传统新闻法制文化,都对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实施构成了重要影响。
最后,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了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司法实践,呈现了当时报案在两造、案由、审理、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认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封建专制手段仍是官方处罚报刊、报人的主要手段,近代化的新闻法制只是在形式上存在。
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具有进步与倒退交替、连续与阻断兼存、文本与实践背离三大典型特征。这些自相抵牾的特征,根源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建设长期深陷两大“迷途”:一是新闻法制近代化的迷途,即如何制订法律文本,如何在司法实践上,赶上欧美日为代表的新闻法制建设先进国家的步伐;二是确认新闻自由理念的迷途,即要不要保护新闻自由,怎么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限度如何。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历史意义在于,确立起了比较完整、系统的近代化新闻法制体系,推动了新闻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当然,它也存在着体系结构不均衡、立法层次较低、法制理念混乱、施行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其经验、教训对后续政府新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