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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美及日本都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的关注及讨论。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对此法的适用尤为关注。希望本文的论述,对完善我国立法,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除去引言和结束语,论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宏观的概述。用对比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后果多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故本文详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含义。最后本文认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损害赔偿范围的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转承性、责任保险上具有强制性、致害物具有特殊性等特点。 第二部分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具有时空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其次论文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不可抗力、诉讼时效期间完成、非机动车或行人等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害。 第三部分对我国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梳理,认为现如今我国立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原则体系,既包括对保险公司适用的无过措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的过错责任,也包括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部分论述了确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及具体认定,认为确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包括有过错直接赔偿原则、先行垫付原则及替代赔偿原则。 第五部分,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否定了受害人起诉必经公安机关调解终结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民事责任划分的看法,最后笔者建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划分了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