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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加大。贫富差距太大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会将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许多国家在如何解决此问题上主要有促使富人多消费、多投资,鼓励捐赠,征收遗产税等办法。笔者拟从开征遗产税的角度来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开征遗产税,使富人生前积累的巨额财富,在其死亡后通过征税的形式部分收归国有。本文拟从研究遗产税的起源和发展出发,深入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述国外遗产税制度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和当前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基本构想。主要是对税制模式的选择、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法理内容作进一步的探究,并就开征遗产税配套措施的完善进行论述。整篇论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遗产税的功能作用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现实意义,阐明了遗产税是缓解贫富差距、鼓励公益捐赠、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第一部分是对遗产税基本问题的考察,主要论述了遗产税的概念、基本理论流派和其历史沿革。首先,提出了遗产税的概念,明确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其财产转移于他人时所课征的一种财产征税,其征税对象为遗产。其次,总结了西方学者关于遗产课税的五种理论流派,并在此基础上叙述了开征遗产税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再次,介绍了国外遗产税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我国遗产税制度的演进。遗产税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遗产税产生于大约公元前26世纪左右的古埃及第四王朝,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的荷兰,现代遗产税则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当今遗产税的发展则呈两种趋势一是一些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国家正积极研究、准备择时推出遗产税,二是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正逐步着手废除遗产税。二十世纪中期我国曾短暂的开征过遗产税,此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中央设立了包括遗产税在内的14种税收,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遗产税再次被列入我国税法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以美国、德国、意大利为例对遗产税做比较法研究。首先介绍了三种遗产税课征制度,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并分析其优劣。其次,选取三种遗产税课征制度各自的代表国家,即:美国、德国、意大利,分别详细介绍课税要素。再次,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国外遗产税制度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五点启示。即:第一、遗产税的开征应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操之过急盲目照搬照抄、过分夸大面临的困难贻误立法时机都是不可取的;第二、遗产税的作用已经发生变化,增加财政收入的经济职能日益弱化,调节贫富差距的社会职能更加突出;第三、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应易简不易繁,以减少征收阻力,降低税收成本;第四、遗产税的开征应有完善的配套措施,避免遗产税形同虚设,这些配套措施包括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彻底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等;第五、遗产税征收的核心是起征点的确定与税率的设计,前者圈定了纳税人,后者确定了缴纳比例,两个要素基本上说明了谁缴税、缴多少税的问题,这不仅是民众最为关心的,无疑也是税制设计成败的关键。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分析。首先论述了国内关于开征遗产税的学术争鸣,总结介绍了专家学者或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看法,即:开征遗产税不会影响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投资积极性下降和资本外流;不必过于低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能力;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的效益问题。其次从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需求和现实意义两方面论述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再次,从开征遗产税已具备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法律条件三方面论述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四个方面的困难及对策。按照先总结现实困难然后针对分析对策的思路,论述了国人对遗产税缺乏认同感、财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缺失、个人收入信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给出对策。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遗产税立法的设计构想,首先提出我国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并分析其原因,同时提出应设立赠予税作为总遗产税制的补充。其次,详细叙述了我国遗产税的九大课税要素,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征税起点、税率、免除项目、税收抵免、遗产估价和税种归属。再次,论述了我国遗产税立法应建立健全的五项配套制度,即:公民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