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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已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上升为法律意志。与此同时,夫妻忠诚协议作为民众对自己婚姻的私力救济手段越来越多的被人们利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适用依据,在婚姻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此类协议性质如何,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适用等,都是有待进一步探究的。本文从实例出发,采用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方法,对忠诚协议的基本理论和效力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且在忠诚协议的效力判断上进行探析,以期引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总共约20000余字。第一部分,问题提出。笔者在司法实务界选取了三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引出本文立论的必要性。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在法律上由于缺乏适用依据,人民法院实务中对此类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第二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笔者结合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探讨忠实协议的基本涵义,并且对此类协议的性质做了简单探析。第三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笔者归纳总结出对忠诚协议持不同观点的两种学说无效论和有效论,并且分析了支持其各自主张的理由。笔者对此作出评析,对无效论者观点进行驳斥,对有效论观点进行肯定。第四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笔者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要件的论述是基于从民事行为的相关理论论述的。具体包括,协议的签订主体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伤害第三人利益,并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形式要求为书面或经过公证为限几类。第五部分,研究结论与启示。总结全文,同时就忠诚协议的问题向立法和司法部门提出了相应的改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