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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于内部控制失效而陷入经营失败或财务丑闻的案件,我国政策界和学术界都已经开始逐渐意识到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在2008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披露具体的缺陷信息,及其整改情况,并于2010年,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中强制性要求我国主板上市公司披露该自评报告,于2012年开始实施。伴随着自评报告的强制性披露,我国学术界开始逐渐将研究视角转向内部控制缺陷,近几年,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至今少有学者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治理进行研究。本文以此为契机,以公司治理为研究视角,从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个方面来研究其对内部控制缺陷治理效果的影响。本文的研究重点围绕着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治理展开,文章结构可划分为理论和实证两个部分。理论部分包括文献综述、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文献综述部分从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方法,以及公司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治理效果影响两方面进行了梳理,然后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治理效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此外,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共同的产生前提、存在目的、相互关系以及影响机理四个方面出发,对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部分也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1)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中所列示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选取2010年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197家公司进行特征分析。使用简单统计的方法对样本公司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同时使用配对样本T检验的方法对样本进行公司治理特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监事会成员持股比例显著高于非缺陷公司;同时,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和高管薪酬显著低于非缺陷公司。(2)论文搜集了197家样本公司2010、2011、2012、2013年,四年的公司治理指标,并用打分的方法对四年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治理效果进行量化。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暴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后,公司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治理效果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公司治理中股权集中度、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的比例、监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成员持股比例、高管薪酬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治理效果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董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人数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治理效果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