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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际间信息交流的客观需要,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而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国际私法中尚未深入涉及的一个新的领域,有关的理论、司法实践都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意义而言,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都值得探讨与研究。一方面,虽然《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性公约确立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的法律制度,以统一实体法的途径提供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但是,事实上国际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在于要求各成员国提供满足公约规定的最低水平的实体法律保护,对于各成员国现行著作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差异如何协调等问题,国际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就我国在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而言,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经典的判例,使得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律适用存在诸多的疑惑和争议。因此,本文从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入手,通过分析著作权国际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从理论的角度以及实践的角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现状对冲突法的立法模式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在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就有关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有益的意见。本文的写作安排如下:本文的第一章阐述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通过追述著作权的起源、以及著作权在国际和国内的产生与发展情况,结合各国在著作权立法以及具体法律规定上的法律冲突,说明了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历史的产物,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得以突破,因此各国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将日益加剧,研究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迫在眉睫。文章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有关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的国际公约,通过研究《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相关规定,阐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