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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是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概念,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鲜有“受领”的表述。受领的性质在学说上一直存在争议,因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受领究竟具有什么性质,也就显得不甚明晰。而对受领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对其法律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受领相似的概念为验收,《合同法》上也多次提到这一概念。但是,工程上的验收是个复杂的概念,包含了多种类型以及复杂的程序,这给受领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本文在分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领相关的概念的基础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出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受领应当是竣工验收。 受领的性质在学说上存在争议,有所谓不真正义务说、附随义务说、给付义务说以及权利说。实际上,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所包含的众多不同性质的义务都是为了实现债的圆满履行而归于消灭,义务的类型与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状态的平衡具有很大联系。义务性质的不同在于其与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以及对于合同履行的意义不同。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所反映的当事人利益状态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受领应当是从给付义务。 在讨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受领性质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受领的法律效果。其法律效果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受领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二为发包人违反受领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受领的法律效果来看:首先,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即负有工程结算并付款的义务;其次,履约保证金也在发包人受领后返还;第三,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点;最后,发包人受领还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时点。就发包人违反受领义务的法律效果来看,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受领为从给付义务,那么在发包人违反此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就有权依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主张权利。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履行受领义务,并有权就其所受损害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经过催告发包人仍未履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工程竣工日期被推定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或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对于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的支付并且工程产生普通质量问题的风险就转移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