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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交易日益活跃的今天,股权代持成为公司运营中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由此导致的股权代持纠纷也屡屡发生。在众多股权代持纠纷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突出,成为股权代持案件中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学界和司法界就股权代持案件中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一直存在争议,并无明确的理论导向。以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本文的突破口,通过对商事主义的权利外观理论的证成以及对公示原则的信赖,来证实股权代持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理性。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矛盾入手,力图构建对这类案件未来裁判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而论证适用“外观标准”的合理性,对执行异议之诉关于股权代持的特殊类型纠纷进行相应的剖析。为了有利于正确适用和理解法律,剖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状况,更好地缓解和平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文章着重对《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分析。善意第三人的界定,商事主义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以及股权代持诉讼中第三人善意取得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谈及股权代持诉讼中股权执行的裁判争议。以经典的案例入手,对案例中涉及到股权执行的争议进行讨论分析,得出论文需要讨论的问题,即股权代持诉讼中第三人善意取得法律适用问题,而这个争端是从股权代持执行阶段开始的,即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第三人能否通过善意取得执行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归纳和总结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相关案例,即两类案例:一.公司的隐名股东可以对抗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二.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显名股东的代持股权。并着重分析这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其次,通过案情展现切入文章第二部分,也是文章着重分析的要点。在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案例探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究其根本是《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着重分析了《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的界定以及是否要遵循商事主义权利外观理论判定第三人对代持股权的善意取得。在第三人的判定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将第三人分为广义第三人和狭义的第三人,而广义第三人是指名义股东的的股权交易第三人和一般债权人,而狭义第三人仅指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在商事主义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上,《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强调了工商登记的不可对抗性,即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能否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也即通过权利外观理论取得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再次,通过案件整理方法,对善意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演进路径加以分析,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加以阐述,并提出善意第三人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的观点,并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和探讨第三人善意取得在股权代持中适用的合理性。并延伸至股东资格判定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善意意第三人的判定上。在实务中不论是对商事主义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和理解,还是对第三人的界定上,究其本源都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理解与适用上的分歧。正因如此,法院在股权代持案件中对股东资格和善意第三人的判定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前后判决截然相反的局面。最后,是对文章的总结与归纳。通过对股权代持纠纷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司法意见的考察,探讨法院在裁量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并就这些矛盾和争议从法律依据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完善股东资格确认制度,明确界定善意取得第三人的范畴,以及合理使用商事主义权利外观原则三个方面总结,期以为今后的司法裁判提供长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