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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解决农业地区金融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充分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从2006年底,我国开始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由先前的存量改革转变到增量改革,村镇银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4月,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49家,其中开业681家,筹建68家。村镇银行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其制度建设还处于初创期,很多制度还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还有很多。村镇银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其同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去,同时要接受有效的制度约束。因而,其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显的尤为重要。本文重点介绍了村镇银行的基本理论,同时依据上述介绍提出实现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议。其中在村镇银行的法律属性中对其以经济法为视角进行分析,认为村镇银行承担了法定的特殊社会责任,属于特殊的商业性银行,在村镇银行的发展背景中指出了其国内发展背景和国际发展背景,同时笔者分析了村镇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重点指出其设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为尤其是应该给予村镇银行的一个合法的“准生证”,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其合法性,建议给予地方政府一定授权,允许其可根据各地差异适当对本区域内村镇银行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从《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借鉴中得出可供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启示,认为我们要建立金融机构对社区服务的机制并应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当地农村情况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根据前面的分析与借鉴,提出了对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以及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议。其中认为中国的村镇银行制度完善应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充分考虑政府、社会、村镇银行、中小企业、三农的利益,兼顾村镇银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平衡协调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村镇银行作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