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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重要标志的银行业开放问题逐渐引起了各方的重视,国内也已形成外资银行、国内各种类型银行共存并激烈竞争的复杂格局。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建立精确、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保证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我国银行业面前一个迫切的问题。在美国金融风险加剧、财务欺诈抬头、社会各界对内部控制和独立审计师赋以重任的环境下,以COSO报告和SOX第404节为主体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规范已经逐步成为国际银行业内部控制监管的主要标准,巴塞尔委员会亦在银行监管原则内引入了COSO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开展全面评估与管理,引入战略风险,列入利用资源的利用效率目标。从监管角度看,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是基于商业银行财务目标的实现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经营的依法、合规进行监督。因此,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既可以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目标实现,也可以提高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效果。参照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体制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导向、监管技术与标准、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从美国银行业内部控制监管的起源、发展、实施和外部评价与监管的关系出发,通过对巴林银行案、法兴银行案和雷曼倒闭案的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可以获得有益的反思与启示:一是在内部控制和相应的监管未能统一到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前,灾难性的银行危机仍随时可能爆发;二是随着银行跨国经营带来的业务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中更需要关注操作风险和流程建设,不断地通过技术手段和标准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三是经理人的控制因素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结合对国际银行业内部控制监管的研究,本文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事前制定统一的框架,二是事中促进流程银行建设,三是事后加强全面资产教育,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