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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是文本的一种,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与规章、行政执法文书,法院的裁判类文本等,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而狱治实践则是监狱机关以及监狱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清代刑部监狱作为清代的中央监狱,主要羁押外省和京师死囚及现审重犯,其监狱治理中所反映的法律文本与实践的悖离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清代刑部监狱治理中所反映的法律文本与实践悖离进行细化研究,意图从清代刑部监狱治理的漏洞和弊端中反思现代监狱治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现代监狱治理提供历史镜鉴。法律文本与狱治实践的动态对比研究反映监狱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清代制定的法律文本主要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维持社会的稳定,狱治实践则从现实层面描绘了法律文本的执行情况。法律文本中关于监狱管理条例的记载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秋审规章》、《提牢条例》中;清光绪年间刑部主事赵舒翘搜集整理关于监狱管理的著作《提牢备考》,以及清人白曾焯的《庚辛提牢笔记》,记述的同样都是中央刑部监狱南北监之事,包括囚犯待遇、系囚、录囚和悯囚、狱官和狱卒责任制度。狱治实践的研究立基于大量史料,清代文人方苞因文字狱被囚于刑部监狱,其所著的《狱中杂记》最具有典型性,记述了在刑部监狱内的所见、所闻、所感;在实际执行中,有因为天灾所以“感召天和”而清理刑狱,有因为重犯狡黠所以法外非刑,有因为提牢疏虞导致囚犯逃脱,更有囚犯在监狱中恃势横行和畏罪自尽等事,情弊所在多有在朱批奏折中体现。《提牢备考》一书中也同样有记录囚犯的现实生活,监禁环境的恶劣、非法系囚、滥用刑罚、狱吏地位低下,凭借对合法伤害权的掌握大肆索贿,其史料的真实记载,都为当时刑部监狱的实际执行情况提供了参考。在从静态的法律文本向动态的狱治实践转化过程中,刑部监狱的法律规定总会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官吏执行不力、中央财政匮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力强于法律的观点都会导致法律文本与实践的悖离。在现代的监狱治理过程中,应引以为戒,健全公平正义的监狱法治保障制度,尊重和改造罪犯,完善监狱治理的权力配置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强化其政治理论、法律素养、管理水平,形成高素质的监狱执法群体,确保科学、文明的监狱法治,落实在改造、教育囚犯并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伟大工程中,尽最大努力消除法律文本与监狱治理实践的悖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