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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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重要财富,同时矿产资源又是不可再生资源,而人类生产生活对其的需求量却在逐渐上升,为平衡这一日趋紧张的供求关系,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世界各国均采取立法手段对矿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属性,也有较为完备的矿业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刑法》以第343条对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整体上,我国的矿业保护法律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格局,但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仍有所欠缺,以至于目前我国矿业市场违法犯罪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权力寻租等等,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因此受到了很大影响。本文以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为研究重心,同时一并探讨了影响本罪认定的相关矿业行政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在完善非法采矿罪的同时,还能为我国构建高效、透明、市场有序、管理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矿业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本文分五章展开,按“问题——解决”模式可划归为两大部分。前面两章为提出问题部分,首先介绍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历程和价值取向,立足司法实践来总结本罪的立法缺陷,指出当前非法采矿罪适用问题主要缘于其入罪标准不够明确,从行政管理制度层面上分析非法采矿现象产生的主要诱因,提出确定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标准应当遵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矿业行政管理权也应进退有度,努力构建以市场自由配置为主导的矿业市场经济;其次,专门研究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问题,认为影响本罪认定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并依次简要介绍了理论界对本罪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争议热点,总结了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过程中意见分歧的症结所在。后三章为解决问题部分,前段结合理论与实践厘清了矿产资源和矿区的法律概念;中段是通过研究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原意和行文表述,梳理了非法采矿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等主要难点;最后,针对非法采矿罪入罪情节的立法缺陷做出讨论,提出关于对入罪情节内容与入罪结果鉴定的立法建议,希望以非法采矿罪的修改来带动我国的矿业法律体系的整合,为促进采矿技术的进步和矿业经济的发展创造融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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