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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快递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物品的流通离不开快递服务公司提供的物流服务;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受到人们的亲睐,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也离不开快递服务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快递服务业便在这样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应用而生。与国外的快递服务公司相比,我国的快递服务公司在资金、技术、设施以及服务环节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这导致快递服务环节存在各种不足,主要包括:在收取寄递物的过程中出现不查验寄递物、不提示“贵重物品”的保价或购买保险;在投递过程中,分拣过程中存在的暴力分拣,投递快件时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让他人签收快递,不提示收件人验视快件,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快递服务公司不可避免地与接受快递服务的消费者产生纠纷。在快递服务公司与寄件人签订快单时,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在网络购物中,当卖家与快递服务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便享有请求快递服务公司给付快件或发生损毁时,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直接签订快单的情形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明确,在产生纠纷时,能够确定双方当时人之间的过错,从而明确责任问题。但在网络购物中,存在三方主体,学界对三方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由于此种情形下收件人并未参与快递服务合同的签订,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收件人作为劣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具体到本文中,笔者主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几种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代收情形下,快件的毁损、灭失如何确定责任问题;保价服务中的赔偿问题以及快递服务公司滥用快单上记载的个人信息,这些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收件人的财产、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笔者试着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以上三种案例进行探讨,从而为解决社会中这类纠纷提供建议。本文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方法。案例法主要应用于第二章,进行了横向、纵向的比较分析。横向分析主要是从快递服务合同中存在的三方当事人即收件人(买方)、寄件人(卖方)以及快递公司出发,比较分析得出收件人是这三方中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纵向则从整个快递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出发,得出收件人作为快递服务寄递环节末端,整个寄递过程的风险也落在收件人的身上,导致纠纷产生后,收件人也是受损最严重的一方,最终导致收件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受损。对于比较研究方法的主要运用体现在比较了国内和国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比较了国内和国外立法中对快递服务合同中对收件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这对我国对收件人信息保护有借鉴意义。通过这些方法对上述三种纠纷提出解决的建议,从而为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帮助。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关于快递服务资料的梳理发现,学者大多从管理学角度、现代物流学角度对快递服务展开研究,研究的重点侧重于构建对快递企业的发展策略以及与电子商务的协作共赢,学者很少从合同法角度研究快递服务合同,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理论的角度,选择了对收件人权益研究这一角度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能够使现实中收件人的权益保护提供理论基础,构建起收件人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