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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发生次数剧增,大量的医疗纠纷难以得到快速处理,医患关系呈现对立趋势。如何针对医疗纠纷特点,快速、高效、低廉地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本文着眼于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快速、便捷地处理医疗纠纷,从调解和仲裁两种非诉讼制度入手,探讨了医疗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建立及制度设计。
要建立快速便捷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首先应认清医疗纠纷概念和特点。医疗纠纷具有纠纷主体非对等性、关系维护特殊性、医疗纠纷易发等特点。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发生频繁,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恶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和道德规范等调整下、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组成的针对医疗纠纷的综合性纠纷解决系统。能适应医疗纠纷特点的处理机制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医患关系和谐、促进医疗科学进步的功能。目前的医疗纠纷严峻现状迫切需要快速、便捷的纠纷处理机制。
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它们在运行中出现了难以克服的问题,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快速处理和医患关系的及时维护。其中,和解应用广泛,但是易引起反复缠闹,酿成恶性事件;行政调解由于缺乏中立性,处于名存实亡境地;医疗诉讼目前正受到更大程度的依赖,但是由于程序繁琐、专业鉴定占用大量时间,医疗诉讼成为双方的“持久战”--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医疗纠纷易发性和日常化的特点,造成大量医疗纠纷难以得到快速、及时处理,影响了医患关系的修复,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不快捷、效率低和可行性差等严重问题。
那么,如何结合医疗纠纷特点和相关主体利益诉求,建立一套既能保障公平,又能快速高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呢?鉴于调解、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而且具有医疗专业性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诉讼和和解程序之外的优势。本文认为,医疗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医疗纠纷为主要目的、以调解和仲裁为主体而建立的一系列的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的综合机制。它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制度体系竞争等方面都具有合理性。其中,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具有程序简便、灵活随意的特点,可以定位于解决事实争议不大、不涉及经济赔偿或经济赔偿数额较小的医疗纠纷。由于我国具有悠久的调解历史以及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基础,现实中也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实践尝试,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具有可行性。
医疗纠纷仲裁具有中立性、高效性、专业性、保密性等优势。与调解相比,在程序上更规范,在专业上更具有优势,被认为是最为接近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因此,可以定位在发生原因难以认定、诊疗过程复杂、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赔偿数额较大的医疗纠纷中发挥优势。文章从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初具医疗纠纷仲裁基础、仲裁员的分专业性等方面论述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可行性。文章对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得出相关启示。
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可以区分定位,各显优势,并以诉讼为最终保障和制度支持,共同构成我国医疗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改造现有仲裁制度,同时加强与诉讼机制对接,具体而言:
一是建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其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并接受其日常管理和指导,由国家财政支持。调解人员的素质以建立调解人员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加以保障;规范调解程序,同时通过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前置等方式加强与诉讼制度的对接。
二是改造现行仲裁制度。选择自愿仲裁模式,在医疗合同、挂号单等文本上增设仲裁条款,内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吸纳医学、法学、医疗管理等专家加入仲裁员队伍,规范医疗纠纷仲裁程序,并加强与诉讼制度的对接。
总之,我国应当建立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仲裁制度为主体的医疗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应对我国目前日益严峻的医疗纠纷高法形势,及时改善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营造和维持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