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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之前,“厌诉”的思想在我国公民中普遍存在,对于诉讼往往是唯恐避之不及。但是,随着我国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继续深入、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公民思想不断进步,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一度呈现出迅猛增长的趋势,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然而民事诉讼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同时,一些负面的现象也接踵而至。我们发现近些年来开始出现一部分人利用民事诉讼制度作为自己逐利的手段,进行虚假诉讼。这不仅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更是对法治的亵渎。民事虚假诉讼之所以愈演愈烈,这背后往往是有巨大利益的驱使,而违法成本却极其低廉,甚至无任何成本。201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2015年配套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规制虚假诉讼的相关条文;另外,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体系,新增“虚假诉讼罪”的罪名。法律的修订以及规制民事虚假诉讼民刑法律的对接,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全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本文立足于此,试图对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予以分析,并提出笔者自身的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完善建议。本文总共分为三大章。第一章为概述,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明晰,区分学术界较为争议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诉讼欺诈的概念。并且,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进行汇总,以期读者更形象地感受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和领域。此外,还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进行分析,掌握特征才能更好的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识别和规制。第二、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着重分析了当下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立法、司法方面的现状和困境,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雷声大、雨点小”的现状且未与侵权救济制度对接、民事虚假诉讼的受害者无相应的侵权赔偿保护、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该条文的表述内容仍值得商榷和改进,而碍于诉讼调解及证据制度的影响,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和规范也是举步维艰。在司法层面上,笔者对176起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归纳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度定位不明确、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少、审判程序混乱、原告主体资格模糊不清。为此笔者对如何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规制民事虚假诉讼提出完善建议,一是要建立民事虚假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尽法律解释之能使虚假诉讼罪名在实践中得以恰当的认定,三是要从司法层面建立无争议案件的甄别与审查制度、加强证据和当事人自认的审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有效预防民事虚假诉讼。另外对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在民事虚假诉讼规制方面,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无法赶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令人欣喜的是民诉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重视到了该领域,使得防治民事虚假诉讼有了框架性的、历史性进步,希望后续的规范及时跟进,早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防范、识别与规制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