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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系一甚为复杂晦涩的权利,其体系之大,理论之深,引古今中外名家学者纷纷议之。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范围,以及提出并且分析、总结本文论述的焦点问题。正文共分四部分对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保护进行研究。第一,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基本理论。其概念界定为买方除基于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性质的所有权移转请求以及支付价金义务以外的法律地位,即所有权保留买方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法律地位。期待权及既得权之区别,期待权与既得权是民法权利之纵轴分类,体系位于人身财产分类、支配请求形成抗辩权之上。既得权成立条件全然具备,确定性程度高,期待权系一种应受保障的"期待"。期待权具有一种"预备"之属性。与形成权之比较,二者取得权利方式不同。形成权明显具有单次耗损的属性,相同内容的形成权不可重复延续,而期待权是一个逐渐演变成完全权利的权利。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性质为兼具物权、债权属性的特殊权利。第二,注意所有权保留与相关合同制度的区别。与附条件买卖制度相比,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买卖并无本质不同,究其核心,均为买卖合同中买主先取得标的物占有,而所有权在价金清偿之前由卖方保留。所有权保留制度与附条件买卖制度基本一致,其适用范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买卖制度的特质也是极度相似。所有权保留和附条件买卖制度只因其"生长"环境之异,所属法系之异,因而名称不同,其本质并无明显不同。附条件买卖行为与所有权保留制度、附条件买卖制度完全不同。当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若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之效力附条件,仅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适用《合同法》45条之规定,明显不妥,适用范围也大相径庭。第三,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之保护的内容极为丰富。期待权已经明确系一种受法律保护具有独特法律地位之权利,并且具有独立的权利机能,如期待权得处分,得善意取得,在其之上设立担保权利等。另外,其当然具有可让与性。期待权让与与"削梨说"、"一物二卖"之区别也是期待权让与之重要部分。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本文主要将其分为三种情况研究,认为前两种的善意取得可以成立,但是期待权不存在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不能成立。在担保物权上,期待权之上可以增设抵押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最后,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保护问题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立法上,合同法需要对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加以明确,还应将期待权作为独立权利保护,其他立法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附条件之法律行为的规定等。司法上,我国《买卖合同解释》中取回权应加以限制,而回赎权是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保护之有利途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