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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了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出现,既引起了哲学伦理学在价值诉求上的重大变革,也对英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立法、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然而,与其影响一样深远的是思想界对它持续的分析和批判。因为该理论具有显而易见的逻辑断裂与价值冲突,这表现在其理论系统的每一个环节中。因此,循着功利主义伦理的理论演进逻辑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批判,将是一种合理的批判范式。
功利主义伦理有着简洁、清晰的逻辑,它以趋乐避苦的自然人性为逻辑起点,指出幸福是所有人所欲求的目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人们所普遍欲求的,因此幸福就是每个人所值得欲求的目的。人类的幸福就是每个个体的幸福的整体,所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幸福是唯一的善,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任何其它目的的善恶都取决于它的后果是否增进了最大幸福。简言之,功利主义伦理由苦乐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后果主义三个方面构成。然而在这看似周延的理论系统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逻辑悖论、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功利主义作为一种自然主义伦理学,它直接从“幸福是人们所欲求的”推出了“幸福是值得欲求的”,即直接从“事实”推出了“价值”,没有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以摩尔为首的元伦理学家对该问题进行了逻辑与语言的细致分析和批判,致使功利主义在20世纪初逐渐归于沉寂,直到新自然主义的兴起才得以重新进入人们的理论视阈。
2.功利主义并非是一种将个体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目的的利己主义伦理学,而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理论的终极诉求,而从自然人性论出发只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前者,所以从个体幸福过渡到公共幸福便成了功利主义的真正“陷阱”,从古典功利主义到现代功利主义都没有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该问题的真正解决不可避免地要与苦乐原理相悖。
3.功利主义要求行为或制度的选择由它们所可能导致的最大限度的功利后果来决定,因此对行为的功利后果的计算和比较就成了选择的前提,但种种因素使得这种精确计算与完备排序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现代功利主义基本上抛弃了量值比较的方法,而转向了一些多元的、温和的但又不完全违背功利原则的方法,如斯马特的总体境遇比较的方法和阿马蒂亚·森的“按照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方式去选择和生活”的智慧,为功利主义走出实践困境提供了可能。
4.一个完整的行为包括行为者、动机、行为的过程和行为的效果,而功利主义认为只有行为的功利后果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其他要素的价值都是由后果来决定或逆向赋予,这是典型的后果论逻辑。功利主义的这种只注重行为的功利效果而忽视行为的动机、行为者、行为的过程和行为的非功利效果的主张受到了义务论和权利论的批评,鉴于义务论和权利论对动机的过度关注和拒绝将效果纳入评价要素的弊端,布兰特的“以规则来判断行动,以功利来判断规则”的规则功利主义范式或者森的以行为者为中心,将行为、动机、选择的过程以及可能造成的所有后果都包括在事态的范围内进行综合评价的宽泛的后果主义都既是功利主义的某种程度的发展,也是一定意义上的颠覆,因为二者都不同程度地解构了最大幸福原理。
5.功利主义不仅面临内在的逻辑断裂所带来的理论的和实践的困境,而且因为其强调“功利”绝对的价值优先性而使得功利主义与平等、公正、自由、人权等人的基本道德权利之间形成了外在价值冲突。权利论者坚持基本的道德权利是人所配享的,社会或政府不能以任何名义甚至是普遍幸福的名义而逾越、违背或交易,但功利主义认为它们只具有工具价值,功利原则才是最终的标准,在现代社会这注定不能获致普遍认同。当然权利论在而对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如自由与平等冲突)时应以哪种权利为最后的原则在不同的权利论者中也存在颇多分歧,因此一种权利和功利相结合的理论可能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在未来的发展路向之一。
文中认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即以边沁和西季威克所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注定在理论逻辑上是失败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在价值观上也是无法被普遍认同和践履的。如对苦乐原理的执著决定了不能从个体幸福过渡到最大幸福,对功利原则的坚持则一方面使得功利后果的计算和比较变得复杂和不可能,另一方面也无法解决功利与权利之间的紧张,对后果主义的恪守则可能导致为达目的不计手段的反道德主义。所以,对功利主义伦理的分析和批判充分地表明,功利主义伦理走出自身种种难题的出路惟有有所坚持,有所放弃,坚持其为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精神,放弃其对原则的狭隘诠释,一种人本的、宽容的和多元的新功利主义范式将是值得期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