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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简言之,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贯穿于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全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量刑领域,数罪并罚相关问题的厘清无论对于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刑事司法实践均能产生有益的影响。数罪并罚是刑罚适用制度,它本身不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制度,因此实际运用中,就会出现如何更好的实现这一制度与其他各种刑罚制度协调适用的问题,如数罪并罚中缓刑的适用、减刑的适用,其中又包括很多种具体适用情况,因此,这些问题需要对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系统研究。本文主要分六个部分对我国数罪并罚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每一部分分别进行独立阐述,并试图在文中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数罪并罚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历史发展及其现实意义。在提出确定数罪标准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了国外刑法数罪并罚适用范围之立法例,并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部分:数罪并罚中“同种数罪”适用问题。文章对同种数罪是否需并罚展开分析,提出了对于同种数罪一般应采一罚说,对于在一罚可能性缺失或者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特例情形下,是应该采取并罚的观点。第三部分: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的并罚,文章主要针对我国刑法对有期自由刑规定的并罚原则,实践中附加刑并罚存在的争议展开分析,并借鉴相关外国刑法的立法模式,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数罪并罚中的缓刑适用问题。文章探讨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并且全面分析了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后不能再次适用缓刑的观点。第五部分:数罪并罚中减刑适用问题。文章认为,立法上对于减刑的适用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这种明确的客观标准能够避免减刑制度适用中的随意自由裁量。但是对于减刑后发现漏罪、新罪,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因此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第六部分: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文章结合刑法有关“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分析了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的、又犯有新罪的并罚问题,呼吁立法者应当针对这一问题,尽快做出明确的规定。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提出司法实践中适用数罪并罚除法律规定的三种基本情况外,仍有很多纷繁复杂的特殊情形,因此需要继续推究、探讨数罪并罚制度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