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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对知情权的渴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实施,该条例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及申请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主体之间的联系都做了比较宽泛的规定。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就开始正式受理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案件。未曾想,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行政信息公开类案件的数量突飞猛进,甚至一度成为某些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这是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初所没有设想过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必定带来相应的行政诉讼,这两者是密不可分,互成正比的。首先,行政信息公开领域滥用申请权和诉讼最严重的便是涉及征地拆迁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因为利益巨大,往往都会聚集大量的群众,且部分群众极易情绪激动作出过激的行为;其次,在该领域还存在着当事人利用诉讼来达成自己不正当的利益需求,或者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再次,行政信息公开领域的起诉人或者原告偏爱抱团的方式进行诉讼,起诉人或者原告往往在诉讼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恶意拖延诉讼进度,聚众哄闹法庭,不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同时也影响了其他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滥诉的背后,是法律生态的逐日恶化,法律不再是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却沦为了少数当事人敲诈勒索的不二法门,滥诉不仅造就了当事人自私自利、个人至上、藐视公权力的法律生态,更是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挥霍,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亵渎。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多年前就在其民事领域关注到滥诉的问题,此后,各国均先后出台了治理滥诉的法律、条例等,德国虽然没有制定成文的法律,但是也通过判例的形式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结合我国行政审判领域的现状,受案门槛较低,立法者偏向私权的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以及行政机关自身公开能力不足等问题,均是造成行政信息公开领域滥用诉讼权利日益严重的原因。为了治理滥诉行为,笔者建议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滥诉行为进行界定,界定的标准必须是具体化的、可操作的,不然所谓的对于滥诉行为的治理也只会流于形式,无从入手;二是将认定滥诉行为的程序正当化、制度化,严格把控认定滥诉的条件,防止法官擅断;三是在滥诉行为的开端即对其进行限制,一方面包括限制滥诉当事人的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包括长期滥诉之人起诉和胜诉的权利;四是明确惩罚机制,使得每一个申请人、起诉人或者原告在作出行为之时就要对自己将要面临的未来产生预判;五是从行政机关内部问题入手,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的范围和力度,增加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力,尽量减少因政府自身原因造成的诉讼案件;最后则是加大法治宣传,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争取在诉前便将纠纷化解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