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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呈现了个人关于“善”,以及“什么是好生活”的理解,是个人内在真正自我的展现,也是社会政策制定和评估的参照物。适应性偏好作为偏好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对外在限制性环境做出回应而产生的偏好,体现了社会环境对个人选择倾向、自我认知的建构性影响。由于适应性偏好的特殊性,是否还具有一般偏好的作用,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而质疑的焦点集中在适应性偏好是否自主。在当代自主性问题的讨论中,包含着两个主要方向,一个是传统的程序性自主理论,一个是关系性的自主理论。传统的程序性自主理论声称,当一个人经历了批判性反思过程之后,就实现了自主。而关系性的实质主义自主理论则认为,实现自主性,不仅需要批判性反思的能力,还需要对实现偏好的条件做出某些实质性的规定,比如偏好形成的历史过程不被排斥,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或是自我尊重的态度。但是无论是程序主义还是实质主义,面对适应性偏好的问题,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面临着进一步的困境。通过对适应性偏好现象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揭示了个人与社会环境、人际关系之间的深刻冲突。但是这些因素对于自主性的实现来讲,并不具有关系性自主理论所声称的绝对必然性,因为不同的行动者,面对同样的处境会有不同的反应。为了进一步解决适应性偏好现象所揭示的道德困境,需要将自主性看成多维度的概念,即自主的行动者,自主的行为,和自主性的提高,衡量这三者的标准存在差异,关于一个人是否自主,只能是根据行动者自身的偏好、价值和欲望,只要行动者真诚的赞同自己的偏好,并经历了批判性反思的过程,那么他就实现了自主。但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自主,则要考察行为的内容,并且需要引入能够被最普遍化接受的实质性规定。通过对人在本体论意义上的脆弱性和依赖性,以及社会环境、人际关系在认知过程中的建构性影响的承认,需要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自主性的提高,将其当成是社会正义组成部分。为了提高自主性,作为关系中的自我,需要肯定自我道德价值,同时需要不断的与他人交流互动,修正自我的偏见;作为关系中的他者,需要认识到人类的互相依赖性,自己会对他人的自主性会造成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影响,因而负有尊重和帮助的义务,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自我与他者的和解,才能从社会关系中走向个人自主,实现与他人道德的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