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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司法适用,打通执行案件难以终结的窘迫实现全面受理破产案件的进程,两种程序转换的相得益彰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来谈,执转破程序的确立有利于缓解执行难和发挥破产价值所在,完善企业退出市场体制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交易安全,不断优化司法审判体系流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重大。本文试图裨补缺漏以理论的不足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完善司法适用中两种程序转换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措施。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研究,结合执转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转换案例分析发现在法律适用中的不足与空白。其问题包括程序当事人不积极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无视重整和解的选择;审判专业化滞后;破产费用难以解决;监督形式单一以及信息共享不对称。究其问题,首先,立法滞后不能发挥执转破程序的有效实施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其次,当事人意识刻板对两种程序转换的敷衍对待;接着,参与审判队伍不专业加上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不到位以及监督形式单一不能保障两种程序转换的价值所在;最后,不充分的信息共享手段运用不能全面认识企业的现状,阻碍两种程序转换的开展。根据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首先,完善执转破程序的立法设计有助于程序间的更好衔接,强化当事人申请两种程序转换的积极性,推动法院发挥执转破程序的能动性,通过倒逼高管申请义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启动转换程序,深化程序意识文化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其次,通过培养专业的两种程序转换队伍构建破产审判庭,完善破产审判专业化和程序转换的自身制度,建立专项破产费用基金制度,注重两种程序转换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两种程序转换的简易机制;除执转破程序的内部监督外还要加强外部监督,提高程序转换审判效率与质量的实现。最后,建立两种程序转换的信息共享体系化与数据化,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义务推进执转破程序的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