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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约的改革,《欧洲人权公约》经历实践考验和检验,公约不断开放签署的议定书,旨在通过改革使公约更具实效性和可诉性,确实保障公约内容从应有权利转变成实有权利。本文试图通到对公约人权保护制度进行一些梳理和总结,以此回顾中国人权和法治工作中的成就并展望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人权保障事业。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欧洲人权公约》的产生背景及所保护的权利。为了避免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历史重演,饱受战争之苦的人民渴望和平和人权的世界,急切期盼欧洲能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有效的人权保护机制。此后,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建立了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核心的欧洲人权保护区域性机构。随着公约不断实践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条约在各缔约国的适用。公约借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但《欧洲人权公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公约以议定书的方式,不断对公约所保护的权利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二章:《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机制。目前欧洲人权保护系统的主要参与者有:欧洲人权法院、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其《欧洲社会宪章》、《欧洲防止酷刑公约》、《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共同发挥着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参与者有:欧洲人权法院、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及其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其中欧洲人权法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章:《欧洲人权公约》的改革之路。随着《欧洲人权公约》生效以及十几项议定书的签署,使更多权利都能得到有效司法保障。从而使很多权利不只停留在法律文件上。相继通过的第十一号、十四号、十五号、十六号议定书的开放签署,欧洲人权法院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人权案件。第四章:《欧洲人权公约》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欧洲人权公约》可以被称为是保护人权的一个和谐的体系,与中国和谐社会的法治与人权的主题不谋而合。在国内层面,人权保障的实现,要通过建立法治社会为实现人权的良好状况打下基础,尤其重点进行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国际层面,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要积极保护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欧洲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尤其是欧盟,人权问题应当是双方促进双方密切合作交流的“金钥匙”,也为中国应对欧洲人权外交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