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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网络以及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生产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但是,当人们热衷于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网络滋生的新型犯罪也逐渐展露出来。可以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利用网络的同时,必须保障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因此,不断提高网络的刑法规制是社会的一个新型话题。随着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对于网络共同犯罪的打击更加重视,更是将网络中出现的服务者或管理者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入刑。虽然便于打击网络共同犯罪,但这些立法也与一般刑法理论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和研究。
本文以网络共同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认定后,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理论进行研究。针对中国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单独立法,很多学者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的结果,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的理论,提出了解决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入刑的建议。第一,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已经逐渐被从犯化,很多情况下与教唆犯存在难以界定的尴尬地步,如果不将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再加以认定,是难以做到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再则,组织犯由于年龄上和身份上的认识问题影响着其他共犯的认定,因此,如何在实践中认定网络组织犯,需要从主客观层面的性质上以及年龄、身份上深入衡量。第二,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在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不仅单方面考量网络帮助犯的正犯化还需要深入分析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后的司法认定。第三,在网络空间当中,教唆犯的认定尤为复杂,很多情况下因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界限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并且,教唆犯正犯化以后与共犯的认定也成为难题,必须以犯意联络为基础,考量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
网络共同犯罪的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网络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一般共犯理论现有的争议性使得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更加困难,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网络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界研究和实务界的认定略尽绵薄之力。
本文以网络共同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认定后,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理论进行研究。针对中国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单独立法,很多学者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的结果,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的理论,提出了解决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入刑的建议。第一,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已经逐渐被从犯化,很多情况下与教唆犯存在难以界定的尴尬地步,如果不将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再加以认定,是难以做到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再则,组织犯由于年龄上和身份上的认识问题影响着其他共犯的认定,因此,如何在实践中认定网络组织犯,需要从主客观层面的性质上以及年龄、身份上深入衡量。第二,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在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不仅单方面考量网络帮助犯的正犯化还需要深入分析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后的司法认定。第三,在网络空间当中,教唆犯的认定尤为复杂,很多情况下因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界限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并且,教唆犯正犯化以后与共犯的认定也成为难题,必须以犯意联络为基础,考量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
网络共同犯罪的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网络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一般共犯理论现有的争议性使得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更加困难,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网络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界研究和实务界的认定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