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三大难题之一。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社会上的各种不良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在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证新生一代的健康成长,应列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中。缓刑制度能够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缓刑制度没有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进行区分,而是采取统一适用的方式。这就导致了我国缺乏严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标准和适用程序的现象发生,未成年犯缓刑考察制度也不完善,这些都是与我国现行未成年犯刑事政策相违背的。虽然2006年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问题上作出了比现行刑法更为详细的规定,其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罪犯在是否适用缓刑的裁量上应当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其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人格因素。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独立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因此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缓刑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效。所以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对待,在我国建立独立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尤为必要。
本文就此论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是绪论,指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制度的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现存制度的不足。
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主题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索,从刑事政策、刑罚适用的目的、基本原则以及缓刑适用的价值等几方面来论证。
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设想。主要从增加缓刑类型、制定专门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制度的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等几方面来设想。